首頁 / 租琴須知 提琴租賃條款 (1) 承租提琴需簽訂租賃契約。
(2) 承租提琴之保證金需於租琴時全額繳清,租金部份亦需依租期全額繳款。
(3) 待本公司確認契約無誤成立後,將於兩個工作天出貨。
(4) 租約到期後,待本公司確認收回之提琴完好無損後,將立即退還保證金。
(5) 本公司租琴所附之標準配件(琴盒、琴弓、琴弦、松香),依各琴款網頁中公告為主,客戶需自行付擔消耗性配件(肩墊、止滑板)之費用。
(6) 相關零配件屬於消耗品(弓毛、琴弦、松香),但於租用後任何人為因素造成毀損,本公司不提供更換;如需換弦本公司以優惠價出售並免費進行換弦、調整。
(7) 承租人不得擅自維修提琴或更換附屬零配件。
(8) 租期未到預提早歸還者,恕不退還部份租金。
(9) 提琴租借期間,若有損壞則承租人需負擔修復責任,修復費用以契約訂定;無法修復者恕保證金無法退還,並需補足該樂器之售價。
(10) 提琴租借到期歸還時,須依標準配備歸還,包含琴盒以及琴弓。如有短缺或損壞須按市價賠償,將從退還之保證金內直接扣除。消耗材如琴弦及松香不在此限。
(11) 租約到期前兩週內,本公司須用電話通知提醒承租人。若本公司無電話通知,不得要求承租人負擔逾期所產生之加收租金。
(12) 租借日到期後承租人將有三天之彈性歸還時間。
(13) 期滿後三天後未歸還者,應按比例加收租金,並由保證金內扣除。
(14) 承租人於租約期間若欲購買原租賃之提琴,其所繳租金可全額折抵。
(15) 租賃期間,承租人可依個人需求,換租更高型號之提琴。其原繳租金可依租期之比例進行退還。另需補足保證金之差價即可換租。
(16) 客戶於提琴租賃申請書以及條款書簽名即代表同意租琴相關條款。
(17) 本公司保有是否接受訂單及是否接受更改訂單之權利。 |